法院认为,此类纠纷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晨报讯(记者赵中鹏通讯员韩玲)日前,一起因高考录取引起的纠纷被海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高等院校因招生与公
民所发生的纠纷,不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范围,应由高等院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考生孙某因未被某大学录取,到海淀法院起诉该大学。孙某称他于2002年2月10日与某大学签订认定书,达成
了一份招收艺术特长生合同。此前,他在2002年1月参加了该大学组织的艺术特长生考试,取得了《文艺特长生等级认定
证书》,被认定为一级。2002年2月22日,学校收取了2002年艺术特长生押金5000元。根据双方约定:当考生
达到当地普通本科分数线时,即符合条件,学校应当录取。2002年7月孙某经全国统一高考,已经达到山西省普通高校第
三批录取分数线。但是学校单方拒绝履行招生合同。
孙某认为,学校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学校履行生效的承诺,录取他入学。法院经审查认
为,高等院校因招生与公民所发生的纠纷不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范围,应由高等院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此类纠纷。起诉
人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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