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天朔“丑星”官司二审又胜
晨报讯(记者颜斐)臧天朔最终成为“丑星官司”的胜利者。市二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北京网蛙数字音乐技术有
限公司和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犯臧天朔肖像权和人格权的行为成立,一审法院对精神抚慰金的确定亦无不当。
此前,因未经其本人同意便被列入“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臧天朔将网蛙与网易告上法庭,并赢得一审。
一审后,两家被告分别提起上诉。网蛙公司认为,该评选活动并非针对相貌的丑陋,臧天朔的照片既没用作广告又没
用作商标,使用行为根本不存在任何营利目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网易公司也称臧天朔作为公众人物,其人格尊严与一般公
民不应同等对待,应当有相应的承受能力,评选活动根本不构成侵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两公司未对“丑星”的含义加以说明,使臧天朔认为人格受到侮辱,产生了不安和痛苦,符
合一般人的心理感受。两公司已构成对臧天朔人格尊严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两公司擅自使用臧天朔的演出照片与
举办评选活动行为共同起到提高网站的点击率的作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故构成对臧天朔肖像权的侵害,亦应承
担侵权责任。但网蛙和网易未在客观上造成臧天朔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不构成对臧天朔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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