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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放宽两岸婚姻中大陆配偶赴台团聚时限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13日11:09 新华网

  新华网台北9月13日电(记者赵卫石莹)台湾方面从今天起开始实施对两岸婚姻中台湾民众的大陆配偶进入台湾和 在台停留的新规定。

  依据新规定,台湾民众的大陆配偶可申请到台探亲3个月,延期3个月;已经怀孕者,可改申请“团聚”,在台停留 6个月,延期6个月;如生产子女,可再延长每次6个月;总计在台停留时间自入境翌日起3年,出境后可再申请赴台。

  台湾有关当局日前修订了有关“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许可办法”和“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 办法”,过去的严格限制有一定程度的放宽。

  过去台湾民众的大陆配偶如果无具有台湾户籍的子女,只能以探亲名义申请赴台,至多在台湾停留6个月,现在数项 申请总计可停留3年;以往两岸通婚中若台湾配偶死亡,大陆配偶就不能赴台。此次则修订为:大陆配偶在台配偶死亡后未再 婚、并需在台照顾配偶年逾65岁的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或曾申请在台定居或居留逾1年,在台停留累计2年以上者,都可以 申请在台居留。但这一类别为专案申请,每年总共只有60名的专案名额。

  过去台湾方面还规定大陆配偶赴台探亲者必须同时买妥返回大陆的回程机票,新办法也取消这一规定。对于台湾民众 的大陆配偶在台居留期间2年内只能离台60天的规定,新办法则延长到可离台120天。

  同时,台湾当局修订的办法还提出,对有经常出入台湾需要的大陆地区人民,经台湾主管机关认定“有必要者”,可 发给1年至3年逐次加签的旅行证。

  但台湾当局新修订的这两个办法中也增加了更为严格的“不予许可”限制性规定,包括在台期间有所谓的“行方不明 ”、“违反善良风俗”、“申请时为虚伪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等,都将被施以“撤消或废止许可”的处罚。

  据台湾有关方面表示,自1992年以来两岸婚姻日增,目前“两岸夫妻”已超过12万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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