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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遇意外不能全怪商家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13日11:34 南方都市报

  消费者购物时应当弄明白哪些是自己的责任。

  消费遇意外不能全怪商家法院提醒受伤者要第一时间收集证据确认对方是否有过错

  本报讯李老汉悠闲地在商场外休息,太阳伞突然倒下,李老汉恰巧被砸中了头,住进了医院。日前,李老汉一气之下 冲进龙岗法院将商场告上法庭,要其为自己的受伤负责。商
场是否有责任赔偿呢?罗湖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民法专家刘一粟称 ,判决的标准是商家有无过错,如设施不完善、不安全,食物不洁净等。同时,他提醒此类人身赔偿官司的当事人,一定要提 前准备尽可能充足的证据。

  错误认识商家承担全部责任法官指出,消费者受到伤害,不意味着商家应承担全部责任。在不少消费者看来,只要花 了钱,性命就交给了景点、酒店、商场等,商家就该负责他们的生命安全,出了事就要为其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其实 ,有一些事故是消费者自己行为不当引起的,责任应由消费者自己承担,他们应对自己的行为有预见性。如果是未成年人,他 们的监护人应承担责任。

  判决标准商家有无过错“商家是否应承担责任主要看他们有无过错。”刘一粟称这是法官做出责任认定最主要的标准 。具体而言,就是看造成的损害商家是否能够控制,这种潜在的危险商家是否能够掌握。现在不少商家明确做出“地面湿滑” 、“小心碰头”等警示,也正是为了事先尽到告知的义务。当然,如果商家做出警示,但是危险是消费者不可避免的,如地面 摩擦系数超过标准,商家同样要承担责任。

  提请注意第一时间收集证据据了解,消费者明明受到了人身伤害,但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的不在少数。法律规定,民 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但不少当事人常常到了法庭上才想起需要提供证据。而根据今年4月1日新实施的证据规则,民事案件 的原被告双方在开庭前就应该完成证据交换,法庭上或开庭后才提供的证据,法官不再予以认定。因此,消费者在第一时间内 收集证据,确定受害事实非常重要。刘一粟表示,消费者受害后应尽早投诉、举报,取得受伤时间、地点、受伤部位及状况的 证明,而且尽可能形成书面的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确认双方的责任,越接近事发时间的证据越容易被法庭采信。

  -案例点评1海浪伤人泳场无错案情:去年8月22日傍晚,钟先生等人到深圳小梅沙度假村海滨泳场下海游泳。当 时海上风浪很大,钟先生被一股海浪掀倒,导致骨折。为此,钟先生住院8个多月,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此后,他以“小 梅沙度假村是海滨泳场的专业性经营单位,负有保护好游客安全的职责”为由,把深圳小梅沙度假村告上法庭,索赔31万多 元。法院判决:驳回钟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官点评:海浪并非商家能够控制的对象,它是一种非人力所能控制的自然现象,双 方对其的认识是相同的。钟先生是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他必须承担“注意义务”,他完全能够预见海浪的冲击,也能够根据具 体环境的变化而随时闪避,免受伤害。如果判令泳场赔偿,双方的平衡点就会失衡。

  2跑道缺护拦游乐场负责案情:1999年12月25日,柳小姐到游乐场驾驶高卡车(类似赛车)游玩。但是,在 驾驶过程中发生意外,柳小姐连车带人摔出了跑道,后经医生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而后,柳小姐全休了三个月,被鉴定为8 级伤残。法院判决:游乐场赔偿柳小姐20多万元。法官点评:高卡车是一种高风险运动,一定程度上,商家要对消费者的安 全负责。因车辆、场地、弯度与车辆时速的配合而造成对消费者的损害,商家必须负责。此案中,游乐场没有保留事故现场, 也没有证据证明事发时该车有性能故障,同时,经事后调查,车场跑道周围没有足够的护拦和其他紧急避险保护措施,故游乐 场应对柳小姐的受伤负责。

  3老太太跌跤超市无责任案情:2001年9月22日上午,78岁的王老太太在保姆的陪同下到一超市买菜,脚底 一滑,不慎摔下台阶,经医生诊断为股骨等处骨折。事后,王老太太认为该超市地滑导致自己摔伤有过错,将超市告上法庭。 开庭后,超市提出要辨认证人身份,但保姆已经回了老家。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法官点评:王老太太 首先要证明自己因地面积水在超市摔伤,并要其保姆在法庭上作证。但是,由于证人出庭时没有提供身份证明,法院对其证言 便没有予以认定,而且即使老太太提供了可信的证人证言,如果商家加以警示标识,如“地面湿滑请注意”等,同时可以保证 地面湿滑程度足以使绝大多数人在正常情况下不跌跤的话,商家对老太太跌跤也没有责任。

  4丢了车票结果败诉案情:黄小姐乘公车去龙岗,下车时一只脚还在车上,车子就突然关门开动了,把她摔了个仰面 朝天,脑部重重碰到地上。后来,好心路人把她送到医院救治。黄小姐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但她手中没有乘车票 据,没有目击者为其作证。法院判决:驳回黄小姐的诉讼请求。法官点评:没有证据表明她的受伤是因为公交车提前开动造成 。像这种情况,黄小姐事先应该索取车票,并在第一时间报警。倘若她手中有车票,那么这也能证明她和公交公司之间存在乘 运合同关系,如此,举证责任就落到了对方的头上。那么,黄小姐胜诉的可能性将会很大。采写:本报记者唐洁摄影:本报记 者徐文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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