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未付清卖方岂会将房子过户?法官推理断案令原被告心服
本报讯(记者唐洁)日前,在一宗拖欠购房款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都不能举证说明购房款是否已支付。于是,南
山法院一名法官运用“推理法”果断判决了这宗案件,并在裁判文书上清晰阐明了推理过程。一场虚惊后,赢了官司的被告称
:“真想不到,法官的判决合情合理。”原告也表示服从判决,放弃上诉。双方的争端起源于位于南山区大冲村内的 一幢二层
楼房,它原为深圳发展银行所有。2000年8月31日,银行将该房产以1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供职于深圳市住宅局的占某
(本案原告),双方就此签订了转让合同。2000年2月14日,占某又将该房产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陈某,双
方订立了协议。几天后,占某将其与发展银行订立的房屋转让合同更名为陈某,并将更名后的转让合同交给被告,该房产也于
同年12月19日前交付给了陈某。
卖房者告买房者拖欠房款一年多过去了,陈某突然获悉自己成了被告。原来今年春节过后,占某以陈某拖欠购房款27
万元将对方告到南山区法院。占某称,他和陈某就购房达成一致后,就签订了协议,自己应陈某多次要求,将该幢房屋转让合
同(更名到被告名下)交给了他。几天后,陈某只转了8万元到自己的账户(已将收条开给对方),剩下27万元一直拖欠不
还。他要求法院判令陈某返还欠款27万元及利息2万元。
买房者无法证明钱货两清突然坐上被告席的陈某感觉自己实在冤枉,他强调自己所说的才是事实真相。他说,在进行
房产交易时,他考虑到占某在住宅局工作,再加上该房产低廉的价格他就同意了。而后,他分4次付清了全部房款,“这完全
是钱货两清的交易”。陈某在法庭上气愤地说:“如果我不付清房款,你会到发展银行更改合同并给我吗?”但是,他根本拿
不出凭证证明自己已经付清了房款。
法院常理推断令双方满意由于双方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事实,主审法官决定运用“推理法”审理。法官在审理中推理
认为,通常情况下的房屋买卖中,假如购买人未付清购房款,出卖人不会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更不会将更名后的房屋转让合同
、购房款收据等交付购买人,即使交付购买人,也会要求购买人出具欠据以防万一。而本案中原告是国家公务员,不管其文化
知识还是社会经验均较一般人丰富,应该不会出现未付清房款而不要求对方出具欠据的失误,而且交易一年多后,原告才诉诸
法律主张债权。因此,法官作出结论:“原告提出的主张有悖社会生活中的一般交易原则,原告主张的事实显然可信度较低。
”最终,陈某经过一场虚惊赢了官司。原告占某也表示服从判决,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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