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武汉9月14日消息:武汉市首例起诉公安机关迟延履行法定职责案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的判决认为,“
五分钟出警”不具有法律效力。
去年9月11日晚,武汉市蔡甸区一名女中学生被一违章小客车撞伤,当晚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其父母
认为是蔡甸公安分局出警太慢,导致其女抢救太迟,流血过多而死亡,遂向蔡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索偿12万余元。
据检察日报报道,一审法院依据《人民警察法》有关“立即救助”之规定和武汉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工作规范》
有关“城区出警民警必须5分钟赶到现场、郊区10分钟内赶到现场”之规定,判决蔡甸公安分局迟延出警的行政行为违法,
但认为女学生死亡的后果与警方延迟出警无直接因果关系,故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原、被告均不服而提出上诉。
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汉警方《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规定的出警时间是公安机关内部对干警工作要求的
规范,且无证据证实该规范对外公布,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中级法院认为,该案经庭审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接到报警问明事项后迟延出警。据此,武汉市中级法院本月11
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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