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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五种赖账人决不手软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15日03:03 北京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甚至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仍采取 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针对这一现象,应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作出法律解释,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一些部门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对“裁定”是否包括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仲裁决定、公 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有不同认识,影响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这些裁定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搞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利用职权严重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行为,也应当明确 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说,法律解释草案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 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胡康生解释,法律解释草案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 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与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 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解释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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