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内外无分别-报刊转载有限制-惩治盗版规定明确-作者将按时获得报酬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从今天起开始施行,这一新条例是对去年开始实施的新著作权法有力的补充,并使其执行起来更具可操作性,1991年开始施行的、配合原著作权法的“旧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从原来的56条修改成38条,新增5条、2款、5项,删除了22条、3款、2项,有25条、1款、10项内容做了改动,没有任何变动的只有6条。如此之大的修改幅度,标出了十余年来我国在保护著作权方面走过的漫长道路。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先生表示:实施条例的修改,一是为增强贯彻执行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履行中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关于将修订原实施条例的承诺。-新条例按照世贸规则进行了修改
许超先生介绍了新条例中部分重要的改动内容:
修订前的实施条例规定,涉外行政案件统由国家版权局受理。这样,境外权利人就无权到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而涉内案件则没有这种区分。这种规定与世贸关于不得歧视境外权利人的规定是不一致的。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已经完全按照世贸规则进行了修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同样有权受理涉外案件。此外,对于境外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保护,也按照世贸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实施条例的另一重要改动是在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条规定之重要,不仅在于它是世贸规定的重要原则,而且在于今后我国执法部门在审理案件和我们每一个人在使用他人作品的时候,例如在为学校课堂教学使用他人作品、报刊之间互相转载、使用他人作品出版教科书或者广播他人的文学艺术作品时,都不能违反该规定。
新条例还对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模型作品做了解释。著作权法对杂技艺术的保护,实质上是对杂技中艺术成分的保护,而杂技及类似体育竞技项目中表现的动作难度和技巧难度,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建筑作品仅指建筑实物。这种理解虽然与国际流行的概念不同,但是绝不意味着,建筑设计图、模型就不受保护了,它们在著作权法中另有规定。
关于著作权权利归属,著作权法已就常见的8种情形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著作权法的理解,实施条例又对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职务作品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打击盗版更具可操作性
盗版问题现在已成为社会公害,许超先生和版权管理司信息宣传处的冯宏声先生特别对此做了解释——新条例第37条规定:“有著作权法第47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在打击盗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中,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一条是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关于执法的另一重大修订是新条例第36条明确了罚款数额:“有著作权法第47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使得行政执法更具可操作性。
-新条例在业内引起反响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定引起相当的反响。记者从一些出版社获悉,他们正准备邀请有关专家来授课,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内部政策。新世界出版社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新条例实施以后,起码出版社拖欠作者稿费的情况将有所改变。新条例明确规定,应当自使用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从前,出版社对一些大牌作者付酬很痛快,而对一般作者总是很懈怠。有法可依,将使著作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此外,这位负责人还表达了他的愿望,就是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执法便利,力度足够,才能使反盗维权不是纸上谈兵。尚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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