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
李福培先生说清华大学禁止大一新生在宿舍内自购并安装电脑的规定,有积极意义,因为它考虑了社会大众的社会价
值观,又具有一定有效性,所以是一项“用学校行政权力引导学生向有利方向发展的良好举措”(见昨日本版)。我以为此言
谬矣。网络和电脑游戏的确对青少年有极大影响,但这影响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社会上还存在着广泛 的争议,
并无权威的定论。因此李先生的“普遍认识”和“众所周知”在此就有一些可疑。同时,断言“一部分大一新生”“会因自制
力差而缺乏克制”,也缺乏事实基础的支持。目前的中学生,尚且可以堂而皇之拥有个人电脑,进入大学后,反倒成为“人之
初”,岂不是越活越倒退?按这个逻辑,每个人都不断有迈向各种崭新生活的第一步,都应该套上各种牵引绳。实际上,哪怕
这牵引是出自完全的善意,都有可能异化为“镣铐”,影响个人独立自主的健康成长。按年龄来说,进入大学的学生已经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行为,自有自己来负责。即使在校学生有各种触犯道德或法律的越轨行为,大学也不用承担法律责
任,因此,不存在这方面的义务。提到“有效性”的问题,李先生认为一年的时间是个“缓冲期”,“学校可以利用这个缓冲
期对学生的心理进行有效的疏导,为新生正确使用电脑打下正确的价值观标准。”————这里就可以明显地看到观念灌输的
动机所在。姑且不论这类灌输有多大效果,实际上在学校无法限制学生人身自由的前提下,此规定的有效性就得不到保证,因
为学生可以在被管制的学校机房之外找到其他的上网渠道。不让学生在校园内自由上网的规定,无异于填堵洪水,是在把他们
向网吧甚至“黑网吧”推。而欲有效疏导,当减少“禁止”、“杜绝”这类容易引起逆反心理的硬性规定,充分给予学生自由
选择、自由行为的权利。“禁止”无益、引导无效,所以我不认为清华大学此举是一个良好的举措,甚至认为学校在民法精神
乃至宪法精神之外,动用行政权力,是行政权力泛滥的象征。学生也是公民,有选择购买行为、行使个人民事行为的自由和权
利,大学在没有得到公众或者上级机关授权时,不可以做出此类规定。编后语
就清华大学禁止一年级新生在宿舍自购安装电脑一事,本报至今已发表多篇正反两方面的意见,但综合来看,持反对
意见的作者占多数。而本报记者了解到,广东多所高校普遍鼓励学生包括新生购买使用电脑,并不断加快学生宿舍的网络接口
等方面的建设。有关报道见今日A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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