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钟出警”无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这只是内部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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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15日11:24 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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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据《检察日报》报道武汉市首例起诉公安机关迟延履行法定职责案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的判决认为,“5
分钟出警”是公安机关内部对干警的工作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力。去年9月11日晚,武汉市蔡甸区一名女中学生被一违章客
车撞伤,抢救无效死亡。其父母认为蔡甸公安分局出警太慢,导致其女抢救太迟、流血过多而死亡,遂向蔡甸区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索赔12万余元。一审法院依据《人民警察法》有关“立即救助”的规定和武汉市公安局《110接警工作规范》有关
“城区出警必须5分钟赶到现场”的规定,判决蔡甸公 安分局迟延出警的行政行为违法,但认为女学生死亡的后果与警方延迟
出警无直接因果关系,故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对此判决,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法院认为:武汉警
方《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规定的出警时间是公安机关内部对干警工作要求的规范,且无证据证实该规范对外公布,不具有
法律效力。此外,中级法院认为,该案经庭审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接到报警问明事项后迟延出警。据此,武汉市中级法院对此案
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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