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院判决——“5分钟出警”无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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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15日20:20 北京娱乐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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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报综合消息武汉市首例起诉公安机关迟延履行法定职责案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的判决认为,“五分钟出警
”不具有法律效力。去年9月11日晚,武汉市蔡甸区一名女中学生被一违章小客车撞伤,当晚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其父母认为是蔡甸公安分局出警太慢,导致其女抢救太迟,流血过多而死亡,遂向蔡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索赔12
万余元。一审法院依据《人民警察法》有关“立即救助”之规定和武汉市公安局有关规定,判决蔡甸公安分局迟延出警的
行政行为违法,但认为女学生死亡的后果与警 方延迟出警无直接因果关系,故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对此判决,
原、被告均不服而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汉警方《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规定的出警时间是公安机
关内部对干警工作要求的规范,且无证据证实该规范对外公布,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中级法院认为,该案经庭审没有
证据证实被告接到报警问明事项后迟延出警。据此,武汉市中级法院本月11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
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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