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为下岗职工提供一次再就业的机会,没想到双方协议签订不到两年,用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基地的厂地就被‘卖’了,致使‘万人次’再就业工程被迫夭折。”昨日,沈阳市爱心产业中心经理王先生在对记者说出这些话时显得无比激动。为此,记者对此事进行了一番调查。
“欠债还钱,凭什么卖地?”
1993年3月,自筹资金组建爱心产业中心的总经理王先生,为了创办“万人次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与沈阳市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型”)签订了一份期限为15年(1999年1月-2013年12月底)的协议。协议中规定:甲方:沈阳重型机械集团向乙方提供建立洗衣粉原料生产线的厂地。乙方:沈阳市爱心产业中心(以下简称“爱心产业”)则负责向甲方交付资产使用费(厂地费)和安置“重型”下岗职工。协议中还规定了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如乙方不能按时付给甲方使用费/水/电使用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生产权利”的协议条文。
但事实往往出乎人的意料。在长达1年多的时间里,王先生虽然为沈阳市重型机械集团培训并安置了200余名下岗职工,但由于先期投入资金太多,销路虽然比较好,但仍呈微亏状态。所以,王先生一直未付给沈阳重型机械集团租金。
2000年4月初,王先生发现自己厂区附近突然进驻了一批民工,经打听得知,有人要在这块地皮上开发房产。王听后迅速赶到沈阳市重型机械集团询问,得到的结果是:并无此事。
2001年5月初,“爱心产业”开始停水、停电,工厂被迫停产。王在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看到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其中明确注明:重型机械集团东院厂区分成两部分,并以第一部分480元/平方米,合计人民币4800万元;第二部分600元/平方米,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共计7800万元,转让给辽宁某房产开发公司。且标明使用年限50年的协议。
2001年6月5日,“重型”以“爱心产业”违约为由,一纸诉状把“爱心产业”告上了法庭。经初审,“爱心产业”败诉。“爱心产业”不服,于2002年5月15日,又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法鉴于“爱心产业”为安置下岗职工,投入大量资金的实际情况,认为协议应以继续履行为宜。
厂方:“爱心产业”不履行合同在先
近日,记者来到沈阳市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集团的法律顾问李先生接待了记者。李先生表示,公司当初与沈阳市爱心产业中心签订15年的协议,一是想解决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二是使企业闲置厂房可以充分再利用。但沈阳市爱心产业中心并没有履行合同规定:没有如约按期交纳房租,根据租赁合同规定,所以可以解除当初协议。对于记者提出的为什么没事先通知对方的问题,他表示,法律上已经有明文规定了,他们没必要告诉对方。而且他还表示“爱心产业”并未为其安置下岗职工。后记者在沈阳市劳动局已证实确实安置下岗职工200余名(正式职工80余名,流动性职工100余名)。
法律界:中止协议,应通过法律途径
为此,记者询问了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的杨功涵律师。他表示,两方当初为了同一目的而发生的关系属合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法的合同,双方必须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任务。“爱心产业”拖欠费用首先属违约行为。“重型”可以要求对方给付费用,追究其违约责任。
当“爱心产业”违约时,“重型”应采用法律途径,包括拖欠费用,追究其违约责任继续履行等等。但“重型”在未经“爱心产业”同意的情况下,没有经过法律途径解除双方合同,却单方将土地转让他人,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做法是不合适的。如果因此造成“爱心产业”损失的,“爱心产业”可要求“重型”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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