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赵戎)本版9月12日刊登的报道《拾金不昧遭遇尴尬》引起强烈反响,连续两天来,许多读者来电话
给遭遇尴尬的单位支招儿。
相当多的读者都肯定清洁工们拾金不昧是个好现象,而且应该奖励。有读者认为,对于此事有关部门可设个失主基金
,可能的话,让失主自愿拿出些钱来作为本金,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单位可作适当的补充,然后发给拾金不昧的工人们。不过
,必须查清确实是拾金 不昧才能给。还有读者认为,服务中心就应该开口向失主或有关部门要奖金,不要抹不开情面,毕竟现
在是市场经济了,企业自己也要讲效益和成本。
不少曾被偷过钱包、手提袋的读者认为:一般失主只要能够找回自己丢失的存折、证件、钥匙等重要物品,付几百元
的报酬肯定都愿意,企业不必觉得不好意思开口。之所以那些去领失物的人没有主动提出给钱,可能是由于中国人一直都没这
个习惯。
有的读者还从法律上为要求金钱补偿的行为找出了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内容就可以适用这种情况:“拾
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企业寻找失主的花费、为此支出的
奖金都属于因此支出的费用,应由失主偿还。根据这一条,服务中心完全有理由要求失主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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