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非法获取技术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
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技术秘密,合法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以及第三人明知
或应知上述情况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技术秘密的四种行为,均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和打击的。
近年来,一些企业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出卖技术秘密或“自立门户”、“另寻新主”的事件时有发生
。另外,还有一些私营企业、乡镇企业通过重金收买、高薪聘请等手段,挖走国有企业的“人才”,使企业陷入生存困难的局
面。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发生的原因,除个别人见钱眼红、知法犯法外,企业对技术秘密的松散管理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技
术秘密是有使用价值但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不少企业往往忽视对自己独特的专有技术、技术诀窍加以保密,没有采取相应的
保密措施。在用人上把关不严,不重视技术秘密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对重要的档案材料库、室“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没有
落实。据了解,当前已有部分企业对技术秘密管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并与一些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签订单独的保密合同
,以防商业秘密被窃取泄露。赵孟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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