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高药价有了“克星”《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昨起实行,药品定价将有法可依
大江网讯 记者夏震、宋光亚报道: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自15日起,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将实行新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从而消除虚高药价,将老百姓用药的正当利益纳入法制化轨道。新出台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药品管理法》的内容为基准,增加了对药品 监督管理的一些新规定、新措施。
关于药品价格的调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只有两类药品,即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生产、经营的药品,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这一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时应合理,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药价,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
此外,《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新药作出了新定义:“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就是新药”,解决了“新药”概念过于宽泛、新药不新的问题。今后我国制药企业首次生产已经在中国上市销售过的国外药品将按照仿制药品的要求申报审批。同时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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