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被索双份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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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17日12:01 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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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被索双份钱“担保金”误为“定金”
本报讯(记者唐洁)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购买房产,如果中介公司没有物色到业主中意的楼盘,则有义务返还业主实
现交纳的担保金。而只因为中介公司一时笔误,将“担保金”写成了“定金”(二者返还额度不一样),中介公司被业主索赔
双倍定金。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据了解,2002年11月23日与2001年12月29日,65岁的余女士
与深圳某房地 产中介公司签订两份购房委托书,约定余女士委托公司购买深圳某花园两处房产,房产总价款为人民币22万元
和20万元。两合同分别约定由余女士交给地产评估公司1万元为担保金,并由中介公司转交该笔金额给房地产商做定金。合
同签订后,余女士欣然交付了1万元担保金。中介公司一时笔误,在收据中将担保金误写为定金,因此埋下了官司的导火索,
因为定金和担保金的返还额度是不一样的。一段时间后,中介公司未能按照要求为其联系到相应房产,向余女士退回了担保金
。而后,余女士以中介公司应该双倍返还定金为由,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内约定原告交付的是担保金,虽然
在收据中说是定金,因此,收据上“定金”的写法不能改变该款项是担保金的性质,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而余女士坚持认为
,实质上该担保金就是定金,所以应该按照定金罚则来执行。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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