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法院判决一宗特殊遗产继承案,94岁的欧老太与儿子各得小妾祖屋的1/8
新快报记者温建敏实习生钟起龙通讯员蒋洁玲
“二房”留下的遗产,“大房”有没有份?近日,荔湾区法院审理判决了一宗特殊的遗产继承案——94岁高龄的欧
老太因丈夫小妾留下来的房屋和2万多元钱,与小妾的养女对 簿公堂。最后,法院审理认为,欧老太及其儿子各获得了小妾祖
屋的1/8。
小妾死后未留遗嘱起风波
据了解,欧老太是陈世界(化名)的元配,因为历史原因,陈世界在1946年还娶了小妾李×萍。作为原告之一的
陈礼是陈世界与欧老太生育的儿子;被告陈简(化名)则是陈世界同李×萍在1954年收养的义女。
李×萍去世后,留下了一间她从自己母亲那里继承来的房屋(“22号屋”),一张内有定期存款人民币2.4万元
的存折,以及陈世界留下的房子(“35号屋”)的13/30的产权。经查明,陈世界于1972年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
嘱。陈世界去世后,李×萍与陈简继续在一起生活。李×萍在2001年底去世,同样没有留下遗嘱。
发妻与儿子要分小妾遗产
原告欧老太称,在丈夫陈世界去世后,李×萍同陈礼互有来往。而李×萍去世后,陈礼又以儿子的身份为其操办了殡
葬等事宜。陈礼同李×萍形成了抚养关系。
原告认为,“22号屋”是陈世界与欧老太、李×萍在夫、妻、妾关系续存期间由李×萍继承取得的共同财产,所以
两位原告应该共同继承该房屋的1/2的产权;此外,原告陈礼与被告陈简应共同继承李×萍留下的“35号屋”的13/30
的产权及2.4万元的存款。
养女要单独继承养母遗产
被告陈简则认为,养母李×萍嫁给养父后,没有同原告欧老太和陈礼共同生活,养母与陈礼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
此,养母的遗产只能由她继承,原告均没有继承权。
法院判欧老太与儿子各得1/8
在法庭调查期间,因为原告陈礼并没有提交自己与李×萍形成抚养关系的有关证据,李×萍去世后又没有留下遗嘱,
法院对陈礼要求继承李×萍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而“22号屋”是李×萍在与陈世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李×萍与
丈夫陈世界各得1/2。陈世界死后,他的遗产是由原、被告、李×萍4人共同继承。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22号屋”由被告陈简得6/8的继承权,欧老太、陈礼各得1/8;“35号屋”的13/
30产权由陈简继承;存款2.4万元也归陈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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