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鞍山消息(杨力特派鞍山首席记者王世海)昨天,鞍山市千山法院开始审理该市首例诉讼代理费纠纷案。鞍山市
的王某没有律师资格证为张某打官司,收取高额代理费,张某认为王某乱收费,将其告上法庭。
1994年,张某将11.2万元钱借出后,对方长期赖账不还,最后,张某将担保人董某和欠债者卜某告上法庭要
求返还他的全部欠款。期间,张某认识了王某并请其做诉讼代理人, 在1999年12月与之签订协议书。协议规定,张某委
托王某要回全部11.2万元欠款,张某垫付办案所需费用,案件结束时候,从收回的欠款中给付,余款按照50%对半分。
2001年8月,王某通过诉讼要回7万元,从中扣除3.2万元律师费。
张某认为,王某没有律师资格证,却以律师名义签订委托协议书,牟取经济利益,收取50%代理费过高,违反有关
法规,而且,王某也没有按照协议要回全部11.2万元欠款,却从要回的7万元中扣留3万余元,不公平。王某认为双方都
签字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所收取的50%的代理费不是他要的,而是张某给的,他不是以律师身份而以离休干部身份为张某
做代理人,是合法的。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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