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秀云 通讯员 孔献之) 一名年富力强的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行长涉嫌挪用公款港币312.5万元,昨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他是32岁的原工行深圳市分行公明支行行长梁福超(广西陆川县人,大专文化)。
起诉书称,被告人梁福超于1997年7月至2000年4月期间,利用其负责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龙华支行外汇业务的工作之便,采用虚填银行进账单、通过联行报单转账等形式, 私自将龙华支行的联行资金账户中的港币312.5万元转出,用于归还他人欠款及借给朋友詹某使用。其中,1996年初至1997年初,梁陆续将有关公司委托其向相关支行交付贷款利息的部分款项,借给詹某使用。后因该公司发现梁并未全额代为交付贷款利息,而向梁追问此事,梁便以深圳一时装公司的名义,擅自将龙华支行的联行资金港币23万多元转至深圳某公司在宝安支行的账户上,作为该公司交付的利息款。
1999年9月,梁听詹某说其开发电话机项目需要追加投资,遂按照詹的请求,于同年9月至2000年4月,分7次将龙华支行的联行资金港币177万多元转至詹控制的一产业投资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某银行的账户上,给詹某使用。在此期间,梁福超共挪用公款港币312.5万元。发案后,所有款项至今未能归还。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梁福超目无国法,大肆挪用公款,挪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挪用公款罪,特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公诉人同时认为,梁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能向本单位承认其挪用事实,该行为依法应以“自首”论,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梁供认了挪用公款的事实。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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