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饶9月18日电 今天,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铅山县祝思明、林孝波、蔡春标等人重大涉黑案41名罪犯进行一审宣判,分别判处祝思明、林孝波、蔡春标、占玉良、李尔松、纪国华、刘军等7名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祝申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蔡远辉等3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祝细波等3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思明、林孝波、蔡春标、刘军等人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演变成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此外,被告人祝思明等组织成员还大肆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窝藏罪。据此,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对上述被告人作出判决。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表示要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报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罗玮红 沈静)
《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2年09月19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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