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张元聪通讯员刘心月)售楼时,广告吹得天花乱坠,声称配套设施有“超级商场、游泳池、健身房”
等等;两年后,这些设施却连影都没见着。为讨个说法,两名业主将发展商告上了法庭。日前,海珠区法院判决发展商赔偿这
两名业主违约金各5000元。
原告刘先生诉称,1999年初,被告广东×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售楼广告和其宣传刊物上,均声
称“荟贤大厦一至三层开设为超级商场,内设大型书市,大厦 架空层豪华会所内设有游泳池、健身房、阅览室等配套设施,天
台设立体花园……”基于相信上述宣传介绍,原告于1999年2月2日与被告签订了《房地产预售契约》,并以627580
元向被告购房。同日,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第4条中明确规定:“房屋所在大厦公共配套设施应有游泳池、健身
房、阅览室。”1999年12月31日,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两年过去了,上述的大厦公共配套设施仍没有建立。
为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因没有游泳池、健身房、阅览室等配套设施退赔原告62758元。以439134元购房的刘
女士以相同的理由向发展商索赔43913元。
对此,被告则辩称,游泳池、健身房、阅览室等配套设施在规划中是有的,但由于该配套设施是带有收费的项目,需
广泛征求各业主的意见才能施工,现各业主的意见不一致,因此还在研究中。《补充协议》因没有登记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契约》和《补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
束力,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行为。所以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据了解,两名原告认为发展
商赔偿太少,已决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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