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通讯员郭靖,记者陈萍) 9月17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媒体关注的程绍武等人涉嫌犯罪团伙作出一审判决:主犯程绍武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一审被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90.5万元;宽甸石油公司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其他10名涉案人员中一人被宣布无罪,其余9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至10年。
程绍武今年48岁,原系丹东市振安区政协委员、丹东市振安区金矿街道办事处企业管理办公室主任、丹东市九龙集团董事长、丹东市宽甸石油公司经理。今年6月6日,丹东市检察院以程绍武等12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6个罪名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24日至7月7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13天,法庭审理笔录长达10余万字,丹东市、辽宁省以及中央新闻媒体旁听了该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程绍武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法院一审认定程绍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90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905000元。被告单位宽甸石油公司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其他团伙成员分别被做了如下处理:石德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徐茂华,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程绍文,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王华国,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孙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王迪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黄世波,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邱玉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赵万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程绍喜被宣布无罪。
宣判后,程绍武等5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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