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赔款四万
刘某夫妇是密云县太师屯镇上庄子村村民。去年6月,该村第七小组为促进经济,筹建了民俗旅游村。村里将一个被
弃于河道里的废弃石碾安置在村里,作为民俗景观吸引游客。
4月21日中午,刘某夫妇6岁的女儿小颖和几个同村的孩子在石碾子旁玩耍。小颖好奇地晃动着石碾。未加固定的
碾砣滚落下来,砸向了小颖的头部。小颖被送往医院不久后死亡。
刘某夫妇决定为女儿的惨死讨个公道。他们认为,村里将碾砣放在碾盘上,仅用三块石头加以固定,而没有设置固定
碾轱辘的碾框,造成了碾砣滚落。女儿的惨死是村里疏于管理造成的。但村里并不承认是自己的过错。协商未果下,刘某夫妇
将村委会和他们所在的第七组告到密云县法院。
法院认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是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七村民小组在安放碾轱辘时
,没有充分考虑其稳定性,防止它滚落的措施不力,致使小颖被砸死。因第七村民小组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
格,上庄子村委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两原告对小颖监护不力,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村委会赔偿原告精神损害
抚慰金、丧葬费和交通费等共计四万零两百元。晨报记者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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