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泽锋报道昨日本报独家披露,沈城惊现“讨债公司”,记者与“职业讨债人”零距离接触,“黑讨债”
见不得人的讨债伎俩见诸报端以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一致对非法公司“口诛笔伐”。
辽宁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讨债公司”承办委托收账追债,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对于采取威胁、恐
吓、诈骗、绑架人质等非法手段讨债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公 安机关要坚决依法惩处。
石涛(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副局长):职业讨债本身是不合法的。因为在工商注册范围中没有讨债这一项
。石副局长介绍,在过去的几年中,沈阳市内曾经出现过几个有意于注册此种服务的公司,都因为违反相关政策而被拒绝。国
家工商总局明确指出,“讨债公司”的存在,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在社
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邢志仁(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对法治社会来说,这类公司的存在是很不正常的。在民间这些“讨债公
司”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是因为相对存在了很大的市场。特别是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尽管经过法院判决,仍
然存在大量执行难问题。
金锡盛(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讨债公司”的行径可以理解成为利用民间渠道,变相地进行有偿法律服务。
根据国家规定,只有律师才被允许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由此,“讨债公司”因为不具备追债资格而应视为非法,其获利自然成
为非法,应依法予以收缴时。
铁西法院有关负责人:讨债公司的出现损害了法院形象,这些非法组织的讨债方法无异于地痞、流氓,尤其是个别性
质严重的组织甚至采取拘禁、绑架等极端手段。另外,对于那些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职业讨债公司无论采取哪一种方法介入
,无疑都干扰了法院的正常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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