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巨额捐款应当警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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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20日11:15 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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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视点9月11日《南方都市报》时评版发表文章,从深圳某地产公司决定从该公司开发的最新项目当中拿出价值约
1000万元人民币的商品房捐给中国红十字会一事,引出“公司(超出诚信原则的要求)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值得倡导”的结
论,我认为值得商榷。首先,我国法律并不承认无限公司,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外,所有的公司都只能是股东二人以上的有限责
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这意味着公司财产的形式主体与实质主体有别,公司捐出的钱从最终归属来看是股东的钱而不是公司
的钱;这也意味着公司如果资不抵债,公司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不能受偿的债权将永远落空。毫无疑问,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
是营利而不是行善,公司代表人与代理人的一切职务行为都不得与公司的这一目的相冲突。股东要做好事完全可以自己去做,
用不着公司来越俎代庖。因此原则上公司财产不能用于无偿的捐助与担保(互惠性担保与以担保为营业项目之一者不在此限)
。但是考虑到公益性捐助的新闻效应有类似广告的作用,可以说是利人利己,法律断无禁止之理。不过又确实存在公司代表人
通过公益性捐助让股东掏钱自己出风头的可能,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捐助的金额必须在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之内,并且必须署
名(公司之名而非董事、董事长之名)捐助,不能让公司当无名英雄。正是因为公司捐助有广告性质,所以公司的捐助行为与
个人捐助行为相比,在道德的天平上是低一个档次而决非高一个档次。此外,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各国法律无不规定
公司在破产之前一定时间内的捐助行为无效。其次,一个公司能够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大赚其钱,就意味着公司在提供就
业机会与增加财政税收方面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但是我们很难说公司这样做就是被动的,正如我们不
应该说一个自然人守法是被动的一样。守法的被动与主动,要看守法者的心态:如果基于自己心中的道德理念而守法,就是主
动的;如果基于对法律制裁的恐惧而守法,就是被动的。在我国目前法制还不太健全的情形下,一个公司如果做到了从不勾结
政府官员谋取特权,从不偷税漏税,自觉把各种污染控制在环境保护法要求的指标以内,善待自己的劳工并尊重消费者的权益
,就应该说是很难能可贵的了。这样的守法模范公司即使从来没有任何捐助行为,也可以断定它的从业人员(从董事长到最底
层的劳工)的素质低不了。相反,像牟其中的南德公司,尽管动辄捐款上百万元,但是后来披露的公司内幕表明,这个公司从
董事长到员工,道德觉悟普遍不高。牟其中的例子让我想到,在目前中国国家法治水平与人们道德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形下,一
个不时从事巨额捐助的公司是很容易被树做全国或地方的典型的。而某个公司一旦被树做典型,工商、税务、审计、证监等行
政管理部门就可能放松对它的应有的监督,甚至发现了问题也可能因为不愿意打破人们心目中的道德偶像而放它一马。其结果
,是这些公司因为缺乏监督而守法的程度还不如一个普通的公司,甚至违法所得远比捐助公益事业的钱多,最后纸包不住火,
模范公司终于以罪犯公司的真面目暴露在公众面前。对国人道德信心的打击,莫此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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