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张惠屏)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对1998年颁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进行修订。根据新《办法》,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的企业,其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的60%以上才有资格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第四条规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6个条件: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的企业,其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的60%以上;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其独立核算的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5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年人均总产值或预期年人均总产值达15万元以上。
——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8%以上,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从事重大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申请单位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其产品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确有重大贡献的亦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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