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场所的伤亡事故频生,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是一个沉重的话题
图片:保障消费场所的公众安全需要管理者和消费者共同努力施用和摄
珠海海滨浴场经理卢波最近遇到同哈姆雷特一样的难题:“付,还是不付?”该不该继续为一个14岁男孩支付医药
费成了他最头疼的事。
前天,海滨浴场与小张家长的谈判未能达成协议。
男孩受伤入院浴场垫付7万
14岁的江西男孩小张与母亲一起到珠海旅游,本来该回家了,但小张舍不得珠海,说是第一次见到了真正的大海,
他恳请母亲再让他多玩两天。7月28日中午,小张与母亲一起到了海滨浴场的沙滩,小张不识水性,只在近沙滩的浅水处玩
耍,将救生圈抛进海里,再下水扑回来。母亲怎么也没想到,儿子就在眼皮底下,水那么浅,可一个浪打过来,小张忽然不见
了。海滨浴场6名救生员立即顶着风浪下海救人,2分钟,救生员在离出事地点6米外救起了小张。当小张被送到珠海中医院
时已陷入深度昏迷。1个月了,小张虽有好转,但仍处于深度昏迷,海滨浴场已为此垫付了7万元医药费。他们的疑问是:海
滨浴场应该承担经济责任吗?这笔医药费和今后的医药费都应由海滨浴场承担吗?
责任由谁承担双方各执一词
海滨浴场的法律顾问赵连玉认为,虽然游客买了门票与浴场就形成契约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在此出了任何事故都应由
海滨浴场承担经济责任,主要看海滨浴场服务和管理上有无过错。在“7·28”事件中,海滨浴场并无管理和服务上的不当
,医院也肯定了浴场方面救护得力、及时。因此,海滨浴场不应承担经济责任,已经垫付的7万元应该有个说法,今后的医药
费应由家长自付。
孩子的家长认定,开办海滨浴场就是为了让人来游水的,孩子在你这里出了事,你就应负责任,并支付其医药费,假
如孩子不是在你这里出事,我们就是讨饭卖房也不会找你们要钱,你们不再付钱,等于是推卸责任。
谈判至此卡了壳。卢波现在很为难,家长声称没钱,而且咬定海滨浴场应为事故支付费用,海滨浴场不继续垫付医药
费,等于是断了这孩子的生路,有违人道;继续付钱,却又付得不明不白,事故纯属意外,海滨浴场没有责任。现在海滨浴场
垫付的钱也是借的,而海滨浴场即将免费向游客开放,没有了门票收入,支付能力更成问题,只要孩子一天没醒过来,医药费
都是个无底洞。
浴场颇感困惑:救人还得赔钱?
珠海海滨浴场今年4月16日开放至今已救了32人,有自杀的,有力气不支游不回来的,更多的是孩子。当然,浴
场还经常发生一些小意外,如7月27日,一名不会游泳的女子在游泳池的深水区游泳,不小心呛了水,因发现及时,被救了
上来。呛水导致该名女子肺部感染,花了3000多元医药费,她要求海滨浴场赔偿。海滨浴场的泳池不设跳台和跳板,只供
游泳,但总是有人喜欢“扎猛子”。也是今年,一名男子以标准动作垂直90度跳下,结果碰破了头,也要求浴场赔偿医药费
、整容费和精神损失费。
海滨浴场感到迷惑和委屈:为什么我们救了人还得赔钱?我们到底该承担哪些责任?
本报记者林丹
编者按:近年来,各地发生了多起顾客因在服务场所消费时受到意外伤害而依据消法对服务企业索赔的事件,相似案
例判法不一,律师界对此类案件在专业期刊上已有激烈争议。对本版今天编发的两案,相信读者也自有判断,欢迎来稿探讨!
□记者手记情与法的冲突
被人道与法律的冲突所困扰的,不仅是海滨浴场,几乎是所有景点、酒店等消费场所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消费者在
你这儿出了事,本着道义应出钱救人为先,但由此而来的法律责任,究竟应由哪方来负?
游客一般认为,我花了钱买了门票,出了事景点或酒店就该负完全责任。
记者为此采访了珠海市消委会主任吴继祥,他说:“景点和酒店是否应承担责任主要看他们有无过错,如设施不完善
、不安全、食物不洁引发的事故。如果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特别是像海滨浴场的活动,大家都知道有一定的危险性,消费者
应自己承担责任。”
珠海司法界一位资深人士认为:“中国的消费者过去完全没有法律意识,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现在法律意识觉醒
,但却是模模糊糊,不真的懂法,他们以为,无论过错在谁,只要花了钱,性命就交给了景点、酒店,景点、酒店就该负责他
们的生命安全,出了事就要为其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其实,有一些事故是消费者自己行为不当引起的,责任应由消费
者自己承担,他们应对自己的行为有预见性,如果是未成年人,他们的监护人应承担责任。”
然而,消费者往往难以接受这样的事实,大众舆论也常是同情受了伤害的弱者,但法律的判决却是无情的,深圳小梅
沙泳客被海浪击伤一案,最后法院还是判定浴场无须负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林丹
□新闻回放游泳骨折泳客败诉
2000年8月22日傍晚,外地驻深人员钟先生在深圳小梅沙度假村游泳场游泳,不幸被海浪打翻导致骨折,钟先
生认为小梅沙度假村对他受伤负有责任,便将其告上法庭、索赔31.6万元。今年5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钟先
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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