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9月23日电(记者李靖孟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今天在这里说,中国的海事司法制度日趋完善
,随着中国海事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中国的海事司法环境也正在日益改善。
李国光是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问题国际论坛上讲这番话的。
据了解,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先后加入了近20个有关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
方面的国际公约,积极履行应该承担的海洋环境保护义务,保证公约的实施。同时,还积极制订和完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国
内立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自1984年起,中国在上海等地设立了10个海事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海
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中国实施海事案件的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原则。
据介绍,十几年来,全国海事法院共审理了300余件涉及海域污染的损害赔偿案件,案件类型包括船载燃油污染海
域、船舶燃油污染、海岸工程污染海域、陆源污染海域、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海域、海洋倾废污染海域等。
李国光说,中国的海事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了遵守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参照国际惯例的司法原则,公正、及时地审
理了有关油污损害方面的各类案件,确保了审判质量,赢得了国内外当事人对中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水平的信任,树立了中国涉
外审判和海事海商审判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奠定了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制的基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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