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自己买,按揭别人拿?
新快报记者任慧良杨莉
许先生用按揭方式在广州市沙太路的金××买了一套房子,入住几个月收到了银行的按揭催款单后,居然发现催款单
上是一个陌生的名字而不是自己。
一套房子竟有两个主人
去年2月份,许先生通过金××售楼处买了金××内19层商住楼××阁17C。8月份搬入新房,在此前,他交清
了11万元左右的首期款,又花了将近10万元钱进行了装修。
去年12月中旬,许先生突然收到银行按揭催款单,此后每个月他都要收到两三张催款单,奇怪得是这些催款单的催
款对象不是他,而是一个叫“邓建洪”的。
今年4月份,许先生又收到了广东安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律师函称,××阁17C业主已经连续6期未按合同约
定还款,拖欠银行贷款本息2.8万元,限5日内全部还清,业主的名字依旧是邓某。
顾虑重重的许先生于是找到了催款银行。到了银行,许先生才发现,房子在2000年5月20日左右已经出售给了
邓某,而按揭款项也已经被邓某拿走。
许先生告诉记者,当初购买房子的时候就考虑到了有银行按揭才买的,现在银行的按揭被别人拿走,他哪能一下子拿
出那么多钱供楼。开发商当初在将房子卖给他的时候,就根本没有告诉他房子已经卖过一次,按揭已经被人拿走。
为这事,许先生找了几次开发商,开发商承认房子曾经出售给邓先生,但后来因为各种原因,邓退了房,他们愿意帮
许先生将邓的按揭转移给许先生。但到目前为止,还是没有下文。
与许先生有同样问题的在××阁还有七八户业主。16D的巫先生是在2000年10月份通过中介广州市邦友置业
有限公司买的房。在交了两次首期款后,了解到无法得到银行的按揭,再去找中介公司时,公司也是避而不见。巫先生索性就
不交第三期的首期款了。
何时拿到房产证?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自2001年9月份,金××内的××阁突然停工后,至今依然没有开工的迹象,导致与该楼
同时筹建的××阁不能在开发商(广州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合同里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验收。一位在1999
年11月就买了房的业主告诉记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她所在的××阁要在2000年12月31日通过竣工
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两个月内办理房子过户手续。但是现在连房子都没建好,哪里谈得
上验收和房产证。
更麻烦的是××阁的业主,××阁10G的何先生说,本来在购房合同里规定在2001年6月30日他们就可以收
到房子,但是现在××阁还迟迟没有开工。他们除了每个月要向银行缴纳1889元的按揭款外,自己还得花钱在外面租房子
。夫妻两人一个月5000元左右的收入,光是住房的支出就要占两人收入的一半。
开具发票的单位前后不一
令人奇怪的是,绝大部分业主在今年6月份才拿到购房的发票,而不少业主在前年已经交完了首期。更让人奇怪的是
前年发票上的单位是广东从化××旅游公司,而在今年拿到的发票单位却是广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两种不同单位
名称的发票让各位业主百思不得其解。
当事开发商:老板正在解决问题
新快报记者任慧良杨莉
带着业主的疑惑,记者近日走访了金××开发商。在对方的办公室,熟悉公司业务的黄小姐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户两主”事出有因
对于许先生的问题,黄小姐斩钉截铁地否认:“不可能!一套房是不可能卖两次的!”黄小姐说,有可能是有业主买
了楼,办理了按揭后,因为某些原因决定不想要了,那公司只好将住房放到中介市场出售,许先生就是通过中介购买这套住房
的。但是,因为第一个业主和公司的一些手续尚未理清,银行按揭尚无法赎出,这就造成银行的按揭催款单还是第一个业主的
名字的“怪现象”。
那应该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呢?
黄小姐表示,老板正在解决,公司已经注销了第一个业主的名字,房子肯定是第二个业主的,但是她无法提供解决的
期限。
房产证还要迟些办
黄小姐说,现在××阁已经交付使用了,房产证正争取在近期办理;而馨华阁则是因为公司部分贷款问题被查封过一
段时间,现在已经解封了,但是对于在合何时动工,黄小姐说自己不清楚。
两种发票都有效
对于前后发票名称不一致的问题,黄小姐表示,这并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因为公司改名都是通过正规渠道行政、法
律相关部门认证后才改的。
银行解释:可以通过转按揭方式拿回按揭
记者找到办理金××的楼盘按揭业务的某银行支行,该行称总行有规定,接受媒体采访必须经过总行办公室。总行陈
小姐称,其实这些业主没有搞清银行、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关系。银行和业主是借贷关系,银行将钱贷给业主,再将钱转入监
控账户。业主与开发商是买卖关系,房子出了问题应该找开发商。
对于业主比较关心的监控账户,陈小姐告诉记者,监控账户实际上是开发商在银行办理的一个账户,但同时必须受银
行和房管局监督,保证里面的款项用于楼盘建设,这是银行和开发商之间的事情。
对于“一屋两户”的情况,陈小姐称,这种情况下这些业主是可以通过转按揭方式拿回按揭,但这需要很多部门的手
续,业主和开发商还需积极配合。
律师说法:是开发商的责任
出现“一户两主”的情况,100%是开发商的责任。由于诸多楼盘并不是现楼,业主在买房时无法查到房子的产权
状况,凭售楼意向书和预售合同买楼,开发商若不告知业主,则存在主观欺诈行为,损害了业主的权利,应承担经济、民事责
任。如收取了钱而故意或无法偿还,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业主关切的银行划账问题,尤律师说,银行怎么划账到开发商的监控账户,是跟业主没什么关系的,也没有影响
,业主只要按按揭合同义务存钱就是了,权益并没有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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