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金永伟)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人行天津分行、市教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的地方政府贴息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 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学生一般不应迟于新学年开学后10日内向所在高校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收入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对于在学年中因特殊困难需要临时申请生活贷款的学生,可随时向高校贷款管理部门申请。
按照规定,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借款人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4年内还清。我市国家助学贷款贴息采取对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所借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市财政贴息,其余50%由借款人负担的方法。
根据规定,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等情况,借款学生或法定监护人必须向经办银行还清借款本息后,方可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按照灵活的原则协商确定。借款人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对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对借款人在校期间欠交的贷款利息不计复利。借款人在毕业时如能还贷,应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前办理还贷手续。经办银行要会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在公开媒体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入学前家庭地址、拖欠贷款本息金额。
每月2元享用15M邮箱 中大奖游海南游韩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