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代建军)近日,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通告,敦促涉税违法人员或犯罪嫌疑人在10月20日前到公安机关投案或到税务机关接受调查,争取从宽处理。
通告指出,凡有下列违法犯罪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限在2002 年10月2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或到税务机关接受调查:一是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 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付税款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二是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三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是虚开或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逃人员、税务稽查部门通知接受稽查而拒不接受稽查或逃避稽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2 年10月2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或者接受税务部门稽查;对在限令日期内自首的涉税违法人员或犯罪嫌疑人,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宽处理;经群众举报揭发、税务机关查获或司法机关缉捕归案的,将依法从严处理;依法应纳税的高收入人员,以及未进行工商或税务登记而进行经营活动的,必须于10月20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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