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黄明钢通讯员李红联和晓峰周树南)记者从市计生办获悉,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执行。市各有关部门已就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后各自的职责作出了新规定。
据介绍,自10月1日起,本市户籍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过去的户籍地管理为主,改为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管理为辅的管理机制。现居住地管理范围,按行政区域界定,凡 在村(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居住1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无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均为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
根据相关的改革规定,我市户籍人口依法登记结婚后,凡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孩生育政策的,可自主选择怀孕、生育时间,不再实行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制度。本职责规定执行前已怀孕并已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在本孕次内仍然有效;本规定执行前已怀孕但还没有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的,无须再申领一孩《生育服务证》。
户籍人口流出市外怀孕或生育的,由育龄妇女户籍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出具“深圳市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男方属深圳户籍人口、女方无深圳户籍的育龄夫妇,在我市生育的,应在女方怀孕后持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核发的符合规定的生育证明文书,到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计生办登记。无上述证明在我市怀孕和生育的,按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处理。
市外户口迁入时已怀孕或已生育后小孩未入户的,需提供原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定的生育证明文书,迁入地不再换发《生育服务证》,由迁入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收回生育证明文书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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