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跳水折颈椎?事主称热身时发生意外要求索赔,管理方认为其擅自跳水责任自负
本报讯(记者石磊通讯员吴凡)在游泳池浅水区入水的张义(化名),因头撞上池底造成颈椎骨折,于是将游泳池的
管理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广州公司、广州石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昨日下午,这宗案在黄埔区法院开审。
原告:不慎滑下跳台在法庭上,原告张某的代理律师称,张某今年33岁,住在黄埔新村,今年5月1日晚7点,他
到离家挺近的石化生活区的石化游泳池游泳,入水前,他站在跳水台上做热身活动。这时,他突然滑下跳台,头部撞在一米深
的水底。他当时以为脸划破了,就摸了一把脸,这时发觉全身已经丧失知觉。张某索赔医疗费42335元、误工费
42240元、道路交通费6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被告:无视规定跳水广州石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其代理律师称,物业公司没有责任。首先,游泳池内
有水位标志,当时场内也有5名救生员;其次,在游泳池的入口处贴着《游泳池条例》,第8条就规定“不得在池内跳水”,
游泳池开业有18年,所有的人都能遵守这些条例,浅水区不能跳水是常识,原告在自身认识上就存在错误。综合以
上原因,游泳场并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第二被告的代理律师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原则,物业公司愿意承担张某在黄埔医院
所花的医疗费用,而张某在其他医院的费用则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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