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张某索赔9万多元,黄埔区法院将择日宣判
本报讯一名男子从泳池边跳下水去,竟把颈椎骨给摔折了,这该不该追究泳池管理方的责任?昨天,黄埔区法院对此
案进行开庭审理。
5月1日晚7时,33岁的张某到黄埔区石化生活区的石化厂游泳池游泳,看到池边有一 溜儿台子,于是站上去以俯
冲姿势跳入水中。不想入水之处是浅水区,水深仅一米左右,张某一脑袋扎在游泳池底,造成颈椎骨折。在场救生员把张某救
起,送往治疗室,后发现情况严重,又送到黄埔医院、中山医院等医院治疗。一家医院的主刀医生说,像张某这样的情况,全
身瘫痪的几率在90%以上。不过幸而治疗及时,张某得以脱离危险,住院20天后出了院。
张某认为,游泳池场内没有任何警示牌,没有在提供场地和服务产品时尽到应有的提醒注意义务,于是把泳池的产权
所有单位和管理经营单位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共9万多元。
第一被告广州石油化工总厂称,虽是泳池的产权所有者,但经营管理权已交给第二被告广州市石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而物业管理公司表示,游泳场内贴有《游泳场守则》,第八条就是“不得在池内跳水”,泳池开业18年也没有人跳过水;
同时,池内壁两面都有水深标志,深水区浅水区标志也很明显,场内还配备有5名救生员,其管理是完全规范的;而张某当时
站上的并非跳水台,而是游泳比赛用的出发台,所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物业管理公司还称,救生员当时在把张某救起后问道
:“为什么明知水浅还要跳水?”而张某答说:“当时糊涂了。”
此案将择日宣判。
(罗颖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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