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4日电(李煦闵士厅)被社会关注的北京一股民状告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营业部股票买卖纠纷案,今天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股民贾铁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北京股民贾铁英于去年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告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庭。
贾铁英诉称,她从1997年4月28日在安外营业部开立委托买 卖证券资金专户并与安外营业部签订指令交易协议后,就委
托其丈夫在安外营业部提供的专户室从事股票交易。她股票帐户上的1.2万股爱建股份和1万股华东医药,在他们夫妇均不
知情情况下,于去年9月12日分别被盗卖,并于当日分两笔以22.45元的成交价格被盗买了1.7万股银广夏,导致其
直接损失人民币30万元左右。贾铁英认为安外营业部对她股票被盗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安外营业部返还1.2万股
爱建股份和1万股华东医药及红利和送股;还要求赔偿有关资金及利息、手续费、印花税、过户费及支付精神赔偿金等总计人
民币13万余元。
证券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直认为,贾铁英的股票买卖是通过密码完成的,应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过错,证券
公司对她股票交易亏损不承担任何责任。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贾铁英的诉讼,既缺少支撑其主张的证据,又没有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一审判决驳回其诉
讼请求。
贾铁英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贾铁英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股票交易委托
指令是安外营业部窃取其密码或利用自身技术服务优势所为,也不能向法庭提供因安外营业部电脑交易系统不安全或管理不善
致使他人侵入系统或破解其交易密码进行涉案股票买卖的相应证据。贾铁英提出的安外营业部所使用电脑交易系统存在安全问
题的上诉理由,也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二中院依法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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