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豪告证监会昨被驳回
晨报讯(记者赵中鹏)闹得沸沸扬扬的“花瓶董事”陆家豪状告中国证监会一案昨天终有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以超过诉讼期限为由,裁定驳回陆家豪的诉讼请求。
2001年9月27日,郑百文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被查处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董事处以罚款。4月22日,
陆家豪向法院寄出起诉状,要求撤消对其罚款10万元的决定。
陆家豪在庭审中曾提出,自己作为一名没有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独立董事”只是一名“花瓶董事”的角色,不应该
由他承担责任。尽管原、被告双方也在法庭上曾就“独立董事”要不要承担责任进行过激烈的争辩,但法庭最后经审理认为,
陆家豪的诉讼已过了诉讼期限。法院认为,陆家豪于3月18日签收并阅读了复议决定书,应视为他已收到复议决定书,他将
签收日期划去且未拿走复议决定书,不影响对他当日收到复议决定书这一事实的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不服复议决定可在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起诉的规定,陆家豪应于今年4月2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陆家豪于4月22日向法院寄出起诉
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陆家豪的起诉。
昨天,法庭审判时陆家豪本人没有到庭,只有中国证监会的委托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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