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通过破产退出市场的渠道将有规可循,更
加畅通。该《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介绍,企业通过破产逃债将受到限制,而债权人和作为困难职工甚至临时工的利益在司
法解释里得到保护。
严堵逃债之道
从制度上有效制止通过破产逃债是这一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企业破产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债权人认为债务人资不抵
债提出破产申请;另一种是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在这一过程中容易出现借破产以逃债的情况。
如果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意图借破产方式逃避债务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在受理
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新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应当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情况和
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通过刑事和行政力量杜绝债务人借破产以逃债的现象。
直接责任人负赔偿责任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和管理层违法隐匿、转移破产财产,压价处分财产,不法剥离企业财产,并由此造成
债权人权利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新司法解释确定了对此类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清算组可以对故意侵害破产企业财产的直接责
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新司法解释还规定,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发
现后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以及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
落不明的,应当交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优先关照劳动者利益
企业破产与劳动者的利益密切相关,新司法解释对包括临时工在内的企业职工给予了更多的关照。
《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过程中,企业清算财产在清偿债务前,应当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用。新司法解释对此又作了规定,企业破产,因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临时工)的劳动报酬和企业向
职工的集资款也列为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
不服破产宣告可以申诉
破产清算程序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不存在上诉。为此,新司法解释规定除当事人对破产案件不予受理裁定、驳回申
请裁定可以上诉外,还特别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破产宣告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级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对当事
人的申诉进行审理,及时作裁定。在申诉期间,破产案件还可以继续审理,并不影响破产程序。
另外,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债权人对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服的,也可以提出申诉。
晨报记者赵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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