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成纪审记者吴宇航)日前,成都市纪委(监察局)联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制定了《关于市管干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认真执行。1993年以来,中纪委、省纪委已陆续出台一些规范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文件。今年1月,成都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黄忠莹作出指示,要求对1993年以来市管干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后经成都市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多次修改后制定了《实施办法》。该《实施办 法》明确规定了对市管干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后,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各自应该履行的职责。
同时,建立成都市的“市管干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监督对市管干部党纪政纪处分落实到位。《实施办法》规定,凡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指“撤销党内职务和降级”以上的处分)的市管干部,组织部门要按规定重新确定其职务,人事部门要按规定降低其工资。同时,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收到处分决定后,必须在30天内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签收并宣布执行;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市管干部,凡不能正常晋升工资和任职推荐的,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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