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扩大可投资任一公共航空企业
方式多样可通过购买股票参与投资
权力增加可由外方人士担任董事长
晨报讯(记者修宇)记者昨日从民航总局获悉,由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
规定》,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新规定,外商投资中国民用航空业时的投资范围、方式、比
例、管理权等将进一步扩大。
与原有外商投资民航的政策相比,新出台的规定更多地体现了扩大开放的要求。一是扩大了投资范围,由原来规定外
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只试点一两家,改为取消试点的数量限制,允许投资现有的任何一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外商投资通
用航空领域,由只允许外商投资农林业通用航空,改为除涉及国家机密的项目外,其他通用航空领域外商均可投资。二是拓展
了外商投资方式,原来规定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投资民用航空业,新增加外商可通过购买股票参与投资等新的投资方式和“
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三是放宽了外商投资比例,由原来规定民用机场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改为“外商投资民
用机场,应当由中方相对控股”;由原来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外资股比例不得超过35%,有表决权比例不得超过25%,
改为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方应当控股,同时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不得超过25%;对通用航空企业,由原
来只允许外商投资农林业通用航空,并规定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改为按照不同项目的性质规定不同比例,从事公务
飞行、空中游览和工业服务项目,由中方控股,从事农林渔业作业项目,由中外双方商定;对航空运输相关项目的外商投资比
例,原来没有明确规定,新规定对不同经营项目作了不同规定,航空油料供销、飞机维修项目,由中方控股,货运仓储、地面
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由中外双方商定。四是增加了外商管理权力,由原来规定外商投资民用机场、航空运输企业
,董事长和总经理必须由中方担任,改为对外商投资的民航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是否由中方或外方人选担任,没有限制条件,
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新出台的外商投资民航业规定,对外商投资的导向政策更加明确和完善,使中国民航业的对外开放领域扩大,程度加
深,对外商投资中国民航业的吸引力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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