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前
新快报讯(记者张桂萍实习生肖敢)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的业主王某因家中失窃,把当时在同楼搭脚手架装修的承租
方、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昨天上午,该案在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由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
例》修订草案稿于本月23日向公众公布了最新内容,其中明确提到“小区内失窃物业公司有责任”,因此本案引起了 各方关
注。
原告:脚手架为小偷提供便利
据原告王某自述,今年5月22日14时,他从外地出差归来,发现其位于天河区龙口西路金田北街的家被人翻了个
底朝天,于是立即报警。后经现场勘验,发现王某家阳台上的防盗网被割开一个长达56厘米的口子,警方据此确认小偷是撬
开原告阳台上的防盗网破窗入室盗窃的。经清点,王某家中两台手提电脑、一部手机以及若干现金等被盗。
王某认为,他家住在5楼,小偷之所以能从封闭式阳台破窗而入,直接原因是同楼一至五层的商铺正在搞外墙装修,
装修用的脚手架就搭在他家的阳台上,窃贼不费吹灰之力就从脚手架爬上5楼并撬开了他家的阳台防盗网。王某事后了解到,
其家楼下商铺的外墙装修工程并没有得到建委和规划部门的批准,属无证施工;施工方也不是合法的施工单位。
王某据此认为,楼下商铺的承租方广东蒙×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蒙×锦”公司)、开发商广州天×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下称“天×”开发公司)及负责小区管理的广东天×物业管理公司(下称“天×”物业公司)对其家失窃负有不
可推卸的责任。但这三者都拒绝了王先生的索赔要求,王一怒之下将三方告上了法庭。
承租方:装修外墙与失窃无必然联系
“蒙×锦”公司否认了原告王某家的失窃与该公司搞外墙装修有因果关系。
“蒙×锦”公司认为:一、其装修行为是否合法,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和处理;二、装修施工已获小区发放的《小
区临时施工许可证》;三、王家失窃属于刑事案件,由于案件未破,窃贼到底采用了什么样的作案方式还只能猜测,原告无法
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失窃与该公司的装修行为有关;四、原告家被盗属小区的安全防范管理范畴,与租赁户无关。因此,不应由
该公司承担责任。
图:业主说,小偷就是通过撬开阳台防盗网爬进室内盗窃的。(张桂萍肖敢/摄)
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王某还认为,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对“蒙×锦”公司的装修施工手续和资格没有尽到核实和监管责任,是一种
“不作为”的失职行为;而业主交了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就有责任保护业主的财产及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故二者要对自己的
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天×”开发公司及“天×”物业公司均认为,王某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天×”开发公司提供的理由是,
一方面自己一方对王某家被盗无主观过错;另一方面,作为出租方,在与“蒙×锦”公司签了租赁合同后,承租方的装修行为
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所以,他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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