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省电台记者张海龙本报记者吴晓征)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9月25日上午举行分组会议,分组审议《安徽省农村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草案)。
我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逐步取消,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实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一事一议”的形式进行筹资筹劳。但是,少数基层干部将村内兴办集体事业筹资筹劳作为弥补村内收入的一种办法,超出规定的议事范围、不按照规定的程序筹资筹劳的现象时有发生,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指出,制订这个条例十分必要,它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范村内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从制度上保证村级筹资筹劳,符合中央和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精神。吴天栋副主任、耿光宽秘书长、肖尚忠、管叔其等委员说,自从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的公共事业经费没有出处,使“一事一议”制度产生了相当的局限性。这个条例对筹资筹劳规定了一定限额,对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很有好处。同时,条例的制订保证了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是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实施的,使之成为新形势下村民实现自治权利、促进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发展的新形式。
在审议中,部分委员就条例草案中规定的筹资筹劳的使用范围、上限控制、程序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提出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卞国福、郝朝德等委员说,条例草案的内容要符合安徽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如公益事业的范围要界定,不得随意扩大。汪权等委员提出,条例的制订一定要慎重,我们要防止制订了新的条例,反而为某些人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开了“口子”,造成负面影响。陈绪德等委员认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人员处罚力度不够,建议增加刚性条款。
委员们还就条例出台的时机、承担出资任务的对象界定等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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