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9月26日电(记者任硌李姝)为进一步贯彻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
法厅近日联合对全省开展刑事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工作进行了完善和规范。明确了刑事法律援助指定辩护的范围,规定6种情况
的刑事被告人应得到法律援助,并提出对指定辩护律师给予适当的补贴。同时解决死刑犯法律援助指定辩护人范围过窄,指定
辩护律师完成指定辩护任务不够及时、质量不够高、法院委托指定辩护的具体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
据介绍,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刑事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工作的意见》规定,被告人是盲
、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必须为被告指定辩护人。同时规定
被告人符合6种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一是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二是
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三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该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四是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五是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六是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
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
《意见》同时明确了指定辩护律师在办案中必须的住宿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由国家财政承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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