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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攻击鑫诺卫星侵犯公民受教育权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27日02:40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9月26日电(记者崔丽)针对自9月8日以来,“法轮功”再次非法攻击覆盖全国的鑫诺卫星,致使中国教育电视台等远程电教节目遭受干扰的情况,有关法学专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一致指出,“法轮功”的这种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9月9日上午10时39分,中国教育电视台鑫诺卫星6A转发器传输的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上的所有电视节目出现异常,5个电视频道上瞬间出现“法轮功”非法电视图像。此后,
中国教育电视台卫星节目又多次受到干扰攻击,致使其电视节目和IP数据广播全部中断。

  法学专家指出,“法轮功”这种利用非法电视信号攻击鑫诺卫星的行为,极大损害了广大学生通过卫星电视转播受教育的权利,使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员的学习活动受到严重侵害。专家称,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可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

  据介绍,教育部为构建全民终身学习体系、建立“校校通”工程,专门建立了中国教育卫星宽带网,通过6A转发器,将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师资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内容通过五套电视节目、二套远程教育语音广播和二十五套IP数据广播节目向各地播出。同时专门面向西部地区开展基础教育同步课堂、中小学生英语学习等教学节目。开展现代卫星远程教育已成为我国教育传播培训的一种快速便捷的有效方式。

  由于“法轮功”连续恶意攻击鑫诺卫星,我国现代卫星远程教育受到严重影响。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正常的教学计划被打乱,一部分学员的毕业时间有可能推迟。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多个专业、多门专业课程必须重新调整、安排,整个教学秩序被打乱,其后一系列考试、成绩录入都将受到影响。“法轮功”分子倒行逆施的行为激起师生们极大愤慨,受到一致谴责。师生们说,李洪志及“法轮功”攻击鑫诺卫星,公然挑衅社会公理和法律准则,剥夺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越发暴露了其反社会、反科学、反人民的邪教本质,不得人心。

  法学专家指出,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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