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7日电 台湾当局在大翻修的“两岸条例”中,将实行“单一身份制”,规定台湾居民在大陆设有户籍或领用护照者,将丧失台湾户籍以及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担任军职和公职等权利﹔日后若注销大陆户籍或护照,得申请恢复台湾居民身份,并返回台湾定居。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行政院”院会二十五日通过“两岸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 规定台湾居民不得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护照,否则户政机关将注销其台湾地区的户籍登记。修正案也订定过渡条款,在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注销大陆户籍或放弃领用大陆护照者,不丧失台湾居民身份。据了解,同时拥有两岸身份者多为大陆台商。这项修订,将影响这些具有“双重身份”者的权利义务。
除了确定“单一身份制”外,修正案放宽台湾居民赴大陆任职规定,从“原则禁止,例外开放”改为“原则开放”。除主管机关公告的党务﹑军事﹑行政或其它具政治性机关团体职务,列为绝对禁止项目外,未经公告的党﹑政﹑军职务(如党营企业)列为许可类,台湾居民可在经主管机关许可后前往任职﹔此外完全开放。
另一方面,此次修正则对大陆居民在台设籍后的任职作更严格的限制。除维持设籍满十年才能登记为公职候选人或公教人员之外,新增非在台湾地区设籍满二十年,不得担任情报机关人员,或志愿役军官﹑士官及士兵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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