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云南大学法学院大型阶梯教室内气氛异于往常,三名年轻“法官”端坐在高高的“审判席”上,身着法袍,神情庄严。这是怎么回事?原来,这是云大法学院和云南袁野律师事务所联合举行的一次模拟法庭活动,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庭审参与人员均是由该院学生扮演,而道具法袍则是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借出的。
A模拟背景:“红豆”事件
B模拟庭审:报社被判侵权
作为“原告”代理人,夏璐、秦云两位“律师”诉称:“红豆”冷饮店事件发生后,两家被告报社均对事件进行了不真实的歪曲报道。其中,《大众早报》把王小姐的朋友张某路经“红豆”时与工作人员的冲突,报道为被工作人员“拦路抢劫”,《高原报》由报道为是在对消费者进行围攻哄抢。这两篇报道极大损害了“红豆”冷饮店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信誉和形象,使得当年7月至9月间的营业额大幅下降。因此,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红豆”冷饮店略誉权的侵害。
“原告”方据此提出:判令确认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203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针对起诉,“被告”之一《高原报》代理人王中律师答辩称:被告是在履行正常的舆论监督,其报道是该报记者在接到当事人电话反映后进行了相应的调查采访后作出的,是与事实真相基本吻合的客观报道,根本就不具备侵权行为的法定要件,和“红豆”冷饮店营业额的下降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请求驳回对方的起诉。
经过“审理”,“法庭”当庭作出了“判决”:二被告报道对原告构成侵权。原告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导致原告营业额下降的原因不能完全归咎于被告,且此点又缺乏相应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的经济赔偿请求予以驳回。
C、“法官”说法: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判决”结果呢?本案“审判长”胡卫州同学认为: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必须尊重事实,不得侮辱诽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胡说:“比如《高原报》那篇报道,所载内容虽然没有失实,但标题中用的‘围攻哄抢’一词过于尖锐,虽然后面加了个问号,但仍无能避免对原告名誉造成的损害。从主观上看,是该报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调查不够全面深入,才导致了这样的后果。虽然所采访到的素材系读者提供,但一旦以登报为形式在社会上进行公开传播,媒体就必须对其真实性和相应的后果负责。”
昨日的模拟法庭历经了庭审调查、辨论、最后陈述等应有的程序,由学生们扮演的参与人也都有良好的表现。云大法学院师生们纷纷表示,这种形式将理论直接结合实际,对教学工作非常有好处,也非常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D、律师意见:避免新闻纠纷
“宣判”后,记者对本次活动组织者之一,云南袁野律师事务主任徐可仁进行了专访。
记者:媒体如何正确行驶舆论监督,而又能有效地避免新闻纠纷?
徐可仁:最高人民法院对新闻报道或者其它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侵权责任作出过明确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关键在于新报道的事实是否客观真实或者基本客观真实。本案中《大众早报》在报道中将顾客与员工之间的民事纠纷定性为“拦路抢劫”的刑事案件,且代替了司法机关先进行了涉罪和有罪认定,无论怎么说都不符合客观真实的要求。新发媒体在行驶舆论监督时,确保客观真实就成了第一道遵循的原则。
记者:以往有不少媒体报道为起到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反而给企业发展造成了难以想象的负面影响,比如“南京冠生园”事件。你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徐可仁:确实,媒体有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责任和义务。在新闻报道中,如何处理监督和正确导向的关系是值得认真总结和研究的问题,对民营企业,知名商标本有特点商品的报道更应给予重视,轻到使苦心经营的企业面临危机甚至倒闭的困境,重则使其行业或地方的经济受到打击,三株、南京冠生园都是典型案例,早先对云南米线“吊白块”事件的重点报道及云南特色产品、旅游产品也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确实值得研究总结,但有实力的企业或者说市场意识强烈的企业和产品,也是经得住批评和监督,否则在市场竞争中也会被淘汰。
本报记者 温星 实习生 邓大槐
邹鹏 摄影
模拟背景:“红豆”事件
2002年7月1日下午5时许,一姓王的小姐在“红豆”冷饮分店(系化名)的过道中与一名手抬托盘的女服务员相撞。女服务员手中的三只玻璃杯摔落在地,溅起的玻璃碎片划伤了王小姐的右腿后部。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小姐的朋友从相邻的水吧赶来,并动手打了“红豆分店”的领班陈某一耳光。双方的争执更为激烈。此后,王小姐及其朋友拨打110,而“红豆分店”的服务员则电话要求总店的保安前来处理该纠纷。随后,110巡警选行赶到,平息了此次争执,并让王小姐到医院检查治疗。
下午6时许,王小姐的朋友张某从“红豆分店”前经过,与被打的领班陈某及店内保安再次发生纠纷。派出所的警察赶来后制止了双方的打斗,并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双方在警察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即由“分店”一次性支付给王小姐及其朋友张某2000元补偿金,双方的争议得以解决。
7月3日,针对此案件《大众早报》(系化名)刊登了一篇文章《顾客“红豆”遇麻烦》;7月5日,《高原报》(系化名)也刊登了一篇题为《“红豆”围攻哄抢消费者?》的文章。“红豆”总店认为这两篇文章均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故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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