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侯悦林实习生王宇报道经过数易其稿,数次审议才通过的《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直指用人单位故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随意辞退职工,强迫职工加班加点等不法行为,从法律上保护了职工的合
法权益。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说,这是一部地方立法精品,是全省数以千万计劳动者的“保护神
”。
《条例》由省政府起草,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
审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同时认为我省不少用人单位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制定一部适应我省实际需要的劳动监
察法规十分必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先后在沈阳、锦州、盘锦调研,还会同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对《条例》草案进
行修改,形成二次审议稿。今年7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条例》分六章二十七条,从
执法主体、管辖范围和职责、监察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相关报道看劳动者“宝剑”如何执法
将于10月1日实施的《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有什么新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如何处罚,劳动者如何举报、
投诉用人单位,这部被称为全省上千万劳动者“保护神”的地方性法规昨日揭开了“盖头”。
延时用工罚无赦
延长劳动时间、雇用童工这些在一些人眼里的“小毛病”,《条例》照样予以严厉处罚。如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
工作时间,每名劳动者延长时间1小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2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工资“耍鬼”必严惩
用人单位如果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拒不支付不给加班报酬,解除劳动合同以后不给经济补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支付工资这四种不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按照工资报酬的25%支付经济补偿,并可
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
“赖账”单位有招治
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拒不支付,劳动保障部门可依法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用人
单位有逃逸、转移财产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没有合同也能管
目前,我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一但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
劳动者只好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求助,但是《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很不好处理,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
有效保护。《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处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政府规定。《条例》同时
规定,对恶习不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电话信箱接举报
劳动者是相对弱势群体,如果被用人单位“欺侮”了,可以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各级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将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
案,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为举报
人保密,为劳动者无偿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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