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沈阳9月27日电(陈光明曹长锁)日前,家住鞍山的金女士,经过艰难的诉讼,终于获得了保险公司4万
元的重大疾病理赔金。
去年2月28日,40岁的金女士经鞍山市某医院诊断患宫颈癌,此前她曾于2000年8月26日为自己在一家保
险公司鞍山分公司投了“康宁终身保险”1份,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期为终身。当金女士依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
金额2倍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时,却遭 到保险公司的拒付。无奈之下,她诉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被告辩称,根据双方
签订的保险规定,原告在合同生效后180天内发生重大疾病的,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于合同生效之日至初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
认为重大疾病的时间,已达到合同规定的180天的规定,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应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金女士诉讼请求理
由成立,予以支持。保险公司提出金女士初次发病到医院就诊的时间是2001年2月19日,按合同生效计算未满180天
,属免责条款,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张,因保险公司与金女士签订的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向金女士
做投保宣传时,并未就免责条款作明确解释。现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的解释,依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格式条款有
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行业内部文件即“对180天免责期界定问题
的批复”,因未对业务员传达,更未向投保人告知,故不能适用于金女士,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保险
公司给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于判决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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