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全文)
晨报讯 据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从今年11月1日起,公民将不得随意撕毁、拒不履行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把人民调解协议认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有关人士解释说,人民调解协议属于特殊的民事合同,在传统民法上称之为和解合同。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种类中没有和解合同,它属于无名合同。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组成和运行机制,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和分工,调解民间纠纷的程序和要求,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有关专家指出,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这一举措实现了人民调解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对接。
(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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