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法官未经批准不能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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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28日10:28 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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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论□童大焕9月26日《北京晨报》消息,某市法院负责人强调,从10月1日起,法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都应由法院宣传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
题发表评论。该市法院作出此制度规范的目的,恐怕在于规范媒体和法官、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通过必要的制度
和程序制约,保障司法独立不受媒体干扰。其出发点完全可以理解。但如果以此作为理由,钳制法官之口,无论如何都是弊大
于利的。首先,这样的规定违背了宪法的言论自由原 则,是对法官个人言论自由权的变相剥夺和侵害。这种以法官个人的职业
角色掩盖、抹杀法官的社会角色、公民角色的做法,事实上是对公民个人私权领域的侵犯,是以公权侵犯私权的一个典型。众
所周知,我们每个有“单位”的人都是职业人,但同时也都是社会人,是公民。作为职业人,他在他的职业行为中必须遵循一
定的职业规则,但是,这样的职业规则限于也仅限于他的职业行为,而不是贯穿于他的一切社会生活中。作为法官,只要他在
具体的司法审判活动中恪守法官的职业道德、职业良心和职业习惯,他就是一个称职、正派的法官。而在他职业要求的司法活
动之外,他是一个自由的公民,拥有一般公民所能拥有的一切公民权利、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最充分、最自由地对社会
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评论、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人认为,法官“不应介入争论”和“不得与当事人争论”是司法的国际
惯例。这没错,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只能是控辩双方的倾听者和居中裁判者的角色,“介入争论”或者对正在进行或者未经
结案的案子进行评论,会给社会和他人以误导,从而影响司法的中立和公正形象。但这和法官对正在进行或者即将进行的具体
案件无关的、或者已经结案的司法案件进行必要的司法和法律评论以及其他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评论并不冲突和矛盾,更
不能以此作为限制法官个人言论自由的理由。事实上,对法官完全代表个人观点的独立评论的限制,其目的仅仅在于防止对具
体案件构成干扰,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所有的限制目的在此也只能到此为止,而不能滥加扩大。否则,对个人的自由害莫
大焉,对司法的进步害莫大焉。为什么这么说?这正是我要反对“法官不能发表评论”的第二个原因:在我国,由于没有判例
法,因此,法官们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无法依据法的理想、法的理念、法的精神对过时的、不合理的现存法律和法条作出任何程
度修正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和律师们以专业化的知识和理念为背景,以个人的名义,对一些不合时宜的过时法条和不
公正的司法活动作出自己的独立评论,以督促立法机关对法律和司法程序作出必要的、更合乎法治精神的补充和修改就尤为必
要。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成为推动司法进步的重要力量。否则,法官们就只能堕落为法的工具,而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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