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1日起,凡在云南省道路范围内发生的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仅造成车辆和财物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达成处理协议,或者单方面发生事故的案件,当事人可自行撤除现场,等候交通民警处理。这是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
据了解,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和财物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 元以下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处理协议,或者单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自行撤除现场,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发生事故后,当事各方对事故有争议的,应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若发生事故的是投保车辆,当事人自愿达成处理协议的,在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同时,也要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实行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属规定的严重违章行为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暂扣车辆,不进行车辆和财物直接经济损失认证;当事人认为需要认证的,可向管理部门申请认证,或者直接向价格认证部门及其他中介机构申请认证;若肇事车辆均参加保险的,当事各方可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书》,直接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责任方车辆未参加保险的,当事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书》上所达成的协议,直接履行赔偿;对于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各方自愿达成协议,撤除现场后又反悔的,由管理部门以当事各方书面协议所商定的基本事实进行处理;撤除现场后反悔,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实行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管理部门将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周 存罗亚琳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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